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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07 年 1 月 17 日 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04 年 4 月 15 日 由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hangzhou.gov.cn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或下载 ; 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政府办公厅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香积寺路 3 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 www.hangzhou.gov.cn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
  市政府办公厅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杭州政报》及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市政府办公厅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市政府办公厅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市政府办公厅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市政府办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市政府办公厅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
  ●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
  市政府办公厅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机构为市政府督察处,办公时间为:工作日的 9:00 — 11:30 , 14:30 — 17:00 。联系电话: 85251123 ,传真号码: 85251161 。通信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 318 号,邮政编码: 310026 ,电子邮箱地址: xxgk@sfb.hz.gov.cn
  ●当面申请受理。
  市政府办公厅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的当面申请;杭州市档案馆为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确需当面申请的,请前往申请。市档案馆当面受理点地址为香积寺路 3 号,办公时间为:工作日的 9:00 — 11:30 , 14:30 — 17:00 。
  (三)申请的提出。
  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可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
  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在线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如可公开,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如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 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如实、明确地告知申请人。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85251161 ,邮编: 3100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市政府办公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